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公 告
邝桃稳、李熙林:
本院受理的(2016)粤0104民初12732号原告陈超云诉被告邝桃稳、李熙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不上诉,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0一七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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